为进一步完善收盘交易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今日,上交所宣布拟调整收盘交易机制,将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价,并就收盘交易调整相关规则修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收盘集合竞价是国际证券市场收盘价产生的主要方式之一,上交所经过长期认真研究,认为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有助于维护收盘阶段的价格平稳。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共5项,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下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作为核心的《交易规则》主要修订9条相关条款。
调整后,收盘集合竞价时段为14时57分至15时整,该阶段上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相应地,收盘价产生方式也调整为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的即时行情揭示内容与开盘集合竞价相同。
规则还明确了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情形时收盘价的确定方式。
规则对开市期间未成交买卖申报作了相关安排。对不同竞价阶段转换时的买卖申报安排进行了明确。一是收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不再进入后续交易阶段;二是连续竞价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后续集合竞价。
另外,此次修订增加了“证券停牌时间跨越14时57分且须于当日复牌的”情形的安排,规定在此情形下停牌证券于当日14时57分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此后进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规则也相应调整了虚拟“量”“价”的相关表述及定义。
一是将原来“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参考价格”的表述统一调整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以同时适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两种情形;
二是明确收盘集合竞价期间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的定义同开盘集合竞价。
由于增加了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上交所对无价格涨跌幅证券的价格控制方式进行了调整。
一是增加“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价格控制方式,规定该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不得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二是同步调整连续竞价阶段的价格控制方式,并明确“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价格控制方式。这两种情形下,有效申报价格均不得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以与“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价格控制方式保持一致。
三是条增加了“除本所另有规定外”的表述,以排除如新股上市首日等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调整对债券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时间安排作了专门规定。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已于2017年4月调整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此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收盘价产生方式维持不变,因此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连续竞价时间仍为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整至15时整。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规则相关安排,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则后发布实施。
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相关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表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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