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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
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
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
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防止上述情况,《证券法》授权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
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三、上交所、深交所《交易规则》规定了十三种异常交易行为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
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
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
为对手方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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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另:《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风险警示板单日买
入单只股票不得超过 50万股 (一码通账户合计)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6.3条规定的,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
异常的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可参考上交所、
深交所《交易规则》规定,不再一一列举。
四、沪深交易所规定了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
1、《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点: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
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 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 3%的价格申报买入
(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 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
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 2‰;
(四)连续竞价阶段,1 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 3 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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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 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
最优 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 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
发生 3次以上的。
2、《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2014年修订)》要点:
(一)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以高于前收盘价(新股上市首日为集合竞价参考价)
3%的价格申报买入 500 万元以上,占期间该价格以上市场买入申报总股数 30%以
上,且存在撤销申报行为;或者以低于前收盘价(新股上市首日为集合竞价参考
价)3%的价格申报卖出 500万元以上,占期间该价格以下市场卖出申报总股数 30%
以上,且存在撤销申报行为;
(二)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在 3分钟内成交 100
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 30%以上,且证券价格期间涨幅 3%以上;或者
以低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在 3分钟内成交 100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
券成交股数 30%以上,且证券价格期间跌幅 3%以上;
(三)连续竞价期间,以涨跌幅限制价格(新股上市首日为有效申报价格上下限)
申报 1000 万元以上,占当时该价格未成交市场总有效申报股数 50%以上;以涨
跌幅限制价格(新股上市首日为有效申报价格上下限)申报 500万元以上,占当
时该价格未成交市场总有效申报股数 30%以上,且存在 2次以上申报并撤销申报
行为;
(四)连续竞价期间,在实时最优五个价位申报 500万元以上,占当时该证券最
优五个价位市场总申报股数 50%以上,且存在 5 次以上申报并撤销申报行为;
(五)收盘集合竞价期间,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成交 100 万元以
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 30%以上,且证券价格期间涨幅 3%以上;或者以低于
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卖出,成交 100 万元以上,占期间该证券成交股数 30%以
上,且证券价格期间跌幅 3%以上。
五、发生异常交易,交易所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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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实时
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有权采取盘中临
时停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相关证券账户当日
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现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
严重的行为,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上报证监会。
六、异常交易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的处理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
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韶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