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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式反向竞价投标排名规则,反向竞价的实现方式,特事特办各地给疫情紧急采购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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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相关单位建立釆购“绿色通道”,比如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釆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等。同时,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关措施,保证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序进行。

四川: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实行紧急采购

1月21日,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就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采购事项提出三项原则。一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以实行紧急采购。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采购的主体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依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采购。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单位疫情防控需求,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三是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本通知仅限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采购,其他采购仍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任何采购单位不得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

北京:各部门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顺畅便利

1月26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该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有关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防控需求,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各区财政部门要立即将财政部要求传达至各区所有预算单位,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顺畅、便利。北京市各预算单位疫情防控期间的其他政府采购事项,应合理安排采购时间,避免人员聚集。

山东:相关部门可自行组织应急救援采购活动

1月26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提出三项要求。一是开启绿色通道。为确保相关应急救援设备及物资及时供应,山东省即刻开启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可自行组织采购活动,无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无须履行进口产品审批,无须执行政府采购流程,确保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及时供应。二是确保采购质量。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采购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组织安排了解掌握市场行情和专业技术的得力人员参与采购工作,确保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三是及时建档备查。疫情防控相关采购工作结束后,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整理补齐采购档案材料,确保采购工作经得起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贵州:疫情期间组织专家协助采购工作

1月26日,贵州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该通知明确三项要求。一是贵州省即刻开启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各采购单位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无需填报。二是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内控管理,组织安排了解掌握市场行情和行业标准的专家协助采购工作,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三是各采购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的梳理和统计,加强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

浙江:采购项目全程在线完成

1月27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五项贯彻执行意见。一是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除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需实行紧急采购的项目外,疫情防控期间确需采购的其他项目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全程在线完成。二是除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外,鼓励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的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等方式进行采购。三是采购人、供应商及代理机构涉及采购文件获取、采购结果确认,以及采购合同签订等事项,应通过线上或者邮寄快递办理。四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场所的通风、消毒等工作,完善防护措施,确保评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五是自浙江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河南:疫情防控紧急采购“急事急办”

1月27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对相关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出三项要求。一是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可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二是各采购单位要建立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内控制度,统筹采购时效和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将疫情防控紧急采购要求传达至本辖区预算单位,确保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广西:疫情防控项目按照紧急采购实施

1月27日,广西财政厅就如何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一是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二是及时将财政部的通知转发到各预算单位执行。对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无需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备案,由采购单位按照紧急采购实施。三是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内控机制加强管理,要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同时要妥善管理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等资料,留存备查。四是加强沟通联系,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确保疫情防控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河北:发现徇私舞弊行为应当及时举报

1月27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紧急通知》,就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提出四项要求。一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简称釆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釆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釆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广东:疫情防控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

1月27日,广东省财政厅向各相关单位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青海:各地各部门要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

1月27日,青海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有关要求,自行知足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学习传达相关要求,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督促落实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好紧急采购便利化的相关政策,确保采购时效,保证采购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发现釆购人员、供应商存在徇私舞弊、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陕西:政府采购全面实行网上办公

1月28日,陕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疫情流行期间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做出四项要求。一是全面实行网上办公。除涉密采购外,其他采购项目计划备案、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和进口产品审批工作一律通过“陕西政府采购网”办理,政府采购预算确认、采购预算指标结转及相关相关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交换。二是省级各单位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评审活动,已发布公告明确开标时间、非必须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一律发布暂停或延期公告,并电话告知已报名的供应商。三是扩大网上商城品目和产品数量。省级单位采购通用类设备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四是放开专家选择权限。对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避免近期有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

天津:采购人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采购工作主体责任

1月27日,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做出五项要求。一是天津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实行紧急采购,可不执行采购计划备案、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二是采购人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采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紧急采购内控管理,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保障采购质量。三是采购人要做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留存工作,便于相关统计和检查。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五是本通知仅适用于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采购,其他一般采购项目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湖北: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可以终止合同

1月30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提出五项要求。一是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紧急采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执行。二是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现场开标、评标等人员聚集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负责完善人员登记与防护、场所消毒与通风等防护措施,确保评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三是因疫情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以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五是自湖北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不再另行通知。

辽宁:加强必须采购项目开评标现场管理

1月30日,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疫情期间政府采购工作的四项原则。一是省内各级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执行紧急采购事后备案制度,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紧急采购完成后,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二是非紧急且必须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三是必须采购项目应当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组织责任,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有场地进行开评标活动,并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比如建立登记问询制度、严格开标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加强个人防护工作。四是放开专家选择权限,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对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或近14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宁夏: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全部使用邮寄方式

1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海战政府采购活动遵循七项原则。一是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等采购,由采购单位根据需要直接实施采购。二是非必须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开展开标活动。三是必须采购项目应当加强开标现场管理。四是放开专家选择权,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是因疫情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六是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全部使用邮寄方式。七是强化内控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应优先选择网上投标、开评标模式

1月31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三项要求。一是紧急采购的项目,严格执行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要求。二是必须采购项目,应当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购人应优先选择网上投标、开评标模式。确需现场投标、开评标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时应会同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三是非必须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黑龙江:对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开通绿色采购通道

2月1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四项要求。一是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采购工作,开通绿色采购通道。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20〕2号)的要求执行。二是非必须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开展采购活动。三是必须采购项目,应当加强开标、评审现场管理。四、放开专家选择权限,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福建: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抽取使用

2月2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做出六项指示。一是省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及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动态,服务大局,主动作为,相应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对及保障工作。二是除疫情防控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延迟企业复工等有关管理要求,合理确定或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审)等活动日期。三是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事先向主管预算单位内部有关管理处室报备。四是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抽取使用。五是鼓励政府采购当事人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电子化业务平台、传真、邮件等渠道或工具非现场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六是对于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逾期等行为,当事人能够合理解释说明的,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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