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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网站留电话,免费留电话号码的广告,付费影视剧免费看?还能投放广告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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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6月5日,一起侵犯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知识产权案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张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缓刑一年至四年,各并处罚金6000元到17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谢某甲、谢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5万元到10万元。

自制App实现免费看剧

2022年10月14日,信息公司报案称其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土河马”视频App发行传播大量未经该公司授权的视频。公安机关经过大数据研判、远程勘验、走访摸排,确定了“土河马”“追剧喵”“剧白白”等10款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视频App,当日对相关App运营管理者即App站长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2020年10月,网名叫“小龟”的29岁自由工作者张某因不想在主流视频App上付费看剧,于是利用自己曾做过程序员的专业技术,研发了一款App,通过对主流视频平台的视频进行解析,实现追剧自由。

一个月后,张某把研发的App命名为“小龟App”,并分享到互联网上试探寻找买家,没想到获得很多关注,他由此萌生了靠出售App模板盈利的想法。不少App站长表示愿意以499元至2499元不等的价格,以支付宝或者虚拟货币支付的方式向张某购买订制的App模板。

郭某就是其中之一。他于2021年12月加入了“小龟”建立的一个QQ群,“小龟”在群里声称其订制的App不仅能免费看剧,还能投放广告赚钱。

在“小龟”的指导下,郭某提供了App的名字“土河马”及图标,支付了700元的购买费和400元的升级服务费。根据“小龟”发来的教程,他租赁服务器,将这款“土河马”视频App安装包上传到互联网供他人下载使用。短短几天时间,“土河马”视频App内就有了未经授权使用的大量盗版视频,囊括连续剧、美剧、韩剧、综艺、电影、动漫等类型。

郭某的“土河马”视频App由“小龟”负责提供后期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而郭某在后台简单采集资源、解析视频后就能坐收渔利。经查,自2021年12月20日到2022年10月10日,郭某通过“土河马”视频App内的广告投放非法获利68121.56元。

该案呈现出各环节深度分散隐匿、跨区域性明显等特点,且部分涉案人员具有多年计算机从业经历,是通过程序搭建、资源采集等新型技术手段实施犯罪,这无疑对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出更高要求。2023年10月初,金坛区检察院受公安机关邀请依法提前介入该案。检察官重点从侵犯著作权的定性、侵权作品数量和违法犯罪所得等方面引导侦查取证。

为买家与广告公司牵线搭桥

2023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以张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金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先后走访市场监管局、网络广告联盟平台等专业机构,通过对比海量App浏览量数据、梳理网络支付账户交易记录,从盗版视频播放、广告获利途径等方面,终于厘清了案件事实。

这些免费的影视内容其实只是App站长赚钱的诱饵,他们真正的目的是收取广告费。张某不仅在制作这些App时预留了广告接口,还为买家与广告公司牵线搭桥。

2021年底,南京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络公司)的员工谢某甲、谢某乙,因工作需要承接、投放广告业务,在网络上认识了“小龟”。通过测试,发现“小龟”推荐的一款App能提高广告收益,便和“小龟”介绍的其他App站长达成合作。

谢某甲、谢某乙明知郭某等9个App站长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也无法承接广告业务,仍然自行注册公司、承接广告业务后交由相关App投放。谢某甲、谢某乙与上游广告公司结算广告费后,通常会把广告费的45%至70%分给App站长,App站长将获益的10%分给“小龟”,剩下的收益据为己有。

精准打击与追赃挽损同步

办案检察官经过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谢某甲、谢某乙指导App站长投放广告的行为与侵权App运营相对独立,不具备侵犯著作权的主观犯意,不宜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收取广告费用是这些侵权App运营的主要目的,且App站长获取广告收入后会继续租赁服务器、购买链接,保证侵权App的运营,谢某甲、谢某乙二人的行为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此外,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分布全国各地,办案检察官针对信息公司的维权诉求,告知其可以向侵权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积极提供证据收集指导、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等支持,有效化解权利人被动维权困境。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11月,张某研发的App侵犯著作权影视作品达2555部。张某违法所得为16万余元,郭某等9位App站长违法所得合计48万余元,谢某甲、谢某乙合计违法所得约20万元。

今年4月1日,金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等10人,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谢某甲、谢某乙分别提起公诉。同日,在检察机关引导下,信息公司向金坛区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侵犯著作权的10名犯罪嫌疑人赔偿违法所得一倍左右的经济损失,诉讼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60余万元。

4月26日,该案在金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当庭调解,10名侵犯著作权罪的被告人赔付26万余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孙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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