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地铁开放个人广告投放”冲上热搜,地铁广告灯箱、电子屏上出现了素人的生日祝福、爱宠分享、相亲求职信息,网友直呼通勤路上多了“生活气息”。这样一波新形态的城市互动要如何保持新鲜?在拉近市民和城市距离的同时,又怎样才能让初衷不变味儿?
地铁站人流量大、客流群体庞杂、年龄分布广泛,先天自带优越的“广告”属性。站台站厅里、车辆轨道墙面上大大小小的灯箱、电子屏刊登轮播着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城市风光等。这些广告的确为乘客提供了一些参考信息,但在地铁国贸站等车的乘客们说,地铁广告和乘客的距离有点“咫尺天涯”的意思。
市民:(广告内容一般是)吃的、旅游、电影、北京的风景。
记者:会对咱们有帮助吗?
市民:不太多。
市民:对个人来说没有帮助。浏览方式变了,(每个人)关注的点不一样。
市民:等车的时候会看。倒是没有吸引到我,有什么我就看什么。
今年,由广州地铁资源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自主研发“悠悠智投”微信小程序正式上线,其中“个人产品”业务能让普通人通过在线下单,花上380元至999元,选择不同地铁线路、站点的灯箱或电子屏,根据需求选择投放时间和周期,投放展示自己创作的内容,可以找工作,也可以找对象。记者拨打小程序客服电话,工作人员介绍:
工作人员:在不同站点我们会有不同的等级,它的价格也是不一样的。尺寸是要按照上面的尺寸去设计,但是您可以自行设计版面。等您下单之后,我们工商审批的时候,如果有问题会跟您提出来的。个人形象的话,只要您有证明那是您自己就行。上画之后,别人在地铁上看到,然后拍照发自己的小红书等社交平台的话,我们就没办法管到这么远了。
随机采访中,不少乘客觉得这样一来,地铁广告变得有意思了。
乘客:也挺好。因为广告一般都被商业化了,为个人(制作)的好像很少。这种可以服务大众,生日祝福(之类的内容)就可以放上去,我觉得是一种很浪漫的选择。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与道德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认为,如此在增加了市民与城市的互动性、提升地铁广告关注度的同时,也能“点亮生活的小确幸”,是城市文化的一种体现。
朱巍: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可爱的事情。以前的广告都是高大上的,或者是由一些商家投放的。变成个人广告的话,投放的内容就变得非常接地气,既有可能是给小猫小狗发的,也有可能是祝某个人生日快乐的,甚至可能还有一些(广告)涉及到求婚等内容。而且它的价格其实也并不是很贵,在一个人来人往的地方,立一个有个性的牌子,其实很可能变成一个网红打卡地。城市文化更加具有包容力,多向性,变得五彩缤纷。地铁广告成为一个能展现的平台,非常好!
但也有乘客坦言,试想要是真把自己展示在地铁灯箱广告上,还是有些顾虑。
乘客:(我觉得)看别人的就好了,(对这件事的态度)和性格有关吧。有的人喜欢展示,有的人觉得没有必要展示给陌生人,担心个人隐私的泄露嘛。你想想都知道大家会看到什么。
其实刊登个人广告古已有之,在地铁灯箱、电子屏上刊播,算是“又发新枝”。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建议市民,把握“秀”的分寸。毕竟在公共大屏上投放不是发朋友圈,涉及到自己和他人的诸多权利。
胡钢:比如说,有可能涉及到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版权等等。一旦涉及亲密关系、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的关系,他人又是否愿意公开呢?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提示,由于AI技术的发展,不建议投放显露过多包括个人形象在内的个人信息,尤其要对视频内容更加谨慎。
赵占领: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话,通常不建议过多的显示其个人信息。成年人自身有相应的预判和承受能力,当然可以,但是我们通常不建议显露太多的个人信息,因为你的肖像可能会被不法的机构未经你授权从而盗用,用于民事侵权。个人信息也有可能被用于一些违法犯罪,特别是视频。个人信息有可能被用于一些合成视频,从事一些网络诈骗活动。所以视频里面尽量不要包含个人头像。但是这并不代表这种方式一定会带来这样的后果。
另外有市民认为,把自己的小事儿放在地铁广告上,有点占用公共资源之嫌。对此,赵占领律师认为,虽然地铁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但是广告灯箱等媒介多数是由商业主体运营的,无论广告主是个人还是商事主体,只要遵守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则无可厚非。
赵占领:如果它(广告牌)属于非盈利机构,那么这样的公共资源通常不能商业化。但除此之外,属于个人、属于企业、公司的广告牌是可以进行商业化开发的。这个法律是不禁止的,包括机场等地的广告牌都类似。
打开小程序,“个人产品”详情页里的一些提示值得留意。比如粉丝应援不适用个人投放,可以从粉丝应援专区购买;公司购买“个人产品”也不适用。而当记者咨询客服,能否通过这一方式推广个人的社交媒体账号时,客服人员表示不太确定能否落地。
记者:我想给自己的个人账号做推广,然后我在上面放我的ID,这样可以吗?
客服人员:这个我不太了解,但是这种情况得看工商那边怎么处理。可以先设计一个版面,画面出来之后,再等工商审核判断是否OK。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与道德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认为,如果个人发布内容不加以细化审核,极易使初衷变了味儿。
朱巍:“变味儿”分为几块。一块是违反法律规定,这种投屏也是广告,那就要符合广告法。还有一块,这个内容相对来说比较低俗,也就是“三俗”——炫富的、媚俗的、软色情的。还可能有一些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比如说涉黄的、涉赌的、危害国家安全稳定的。所以广告内容的安全,我觉得是咱们说的“小确幸”里面的底线问题。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提示,经营方要警惕打着“个人”名义投放的“商业广告”。
胡钢:举个例子,我们老家有个景区,结果那个景区实际上是被一个商业公司控制的。那么这是否算作为商业广告呢?再比如说我们老家咸水鸭很有名,可能当地最有名的咸水鸭就是这么一两家公司,只是表面上是个人,请注意。个人广告比纯粹商业广告要便宜得多,一定会有商业性公司来钻这个空子,所以对这些公司就得按照商业广告来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
记者注意到,下单详情页中有这样一句风险提示:本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仅负责提供广告平台,并对广告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但不对广告中个人信息的隐私权、知识产权、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国广告协会法律与道德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表示,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朱巍:这个公司可能是把自己当成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通知、删除的责任。但不是这样的,作为地铁广告的运营商来讲的话,在广告法律体系里面,他应该承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的责任。他要对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按照法律的基础,不仅是民法典,还有广告法。比如,你要知道哪些内容不能发广告,哪些发广告的时候它相关资质得需要审核。如果这些都没有的话,他光靠这一个免责条款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同时,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强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个人广告没有专条法律,则更需要经营者在审核上勤勉尽责。
胡钢:个人广告确实有很多内容起着彼此温暖、彼此鼓舞的好作用。个人广告是介于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之间的,比较特殊的一类广告,现在确实是立法上一个小小的空缺。广告法主要针对的是商业广告,也就是说广告主主要是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而且广告内容是商业广告。(我认为)有必要在未来广告法的修订过程中,考虑增加与个人广告相应的专门法律条款。
有网友喊话希望自己的城市也能实现地铁广告个人投放。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普通人公开表达情感的市场规模也许不大,需求也许不够持久,但或许可以增加类似的城市表达功能。
赵占领:针对个人去开发广告业务本身不违法。对个人来讲的话,这更多是出于满足某种情感的需要。从这个角度来讲的话,这也是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事情。
记者:李天一
编辑:李天一 李灵兮(实习)
主编:朱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