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下,想要了解一个企业,更多的时候是通过广告来了解的,推广一个产品,也离不开广告。然而,广告的形式、类别、渠道千奇百怪。
那么,站在财税管理的角度,广告到底要怎么打呢?
案例000:广告投放至“电视、广播、公交、电梯”,渠道决定税收!
案例背景
某汽车公司,为了迎接10月1日的车展,计划投入90万元,进行大面积的广告投放,其中电视20万元、广播10万元、户外墙面广告牌20万元、公交车车身流动广告25万元、电梯广告15万元等(本案例以一般纳税人为开票设定)。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结合最新的相关政策规定,
1、租赁户外墙面,进行广告投放,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通过公交车车身,进行流动广告投放,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13%的增值税发票;
3、投放电梯广告,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9%的增值税发票。
控税技巧
1、如果汽车销售公司把所有的广告都直接委托广告公司进行策划和投放,则汽车销售公司只能从广告公司取得6%的广告服务增值税发票;
取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 /(1+6%)*6%=5.10万元。
2、如果我们换一种方式,部分广告委托广告公司进行投放,如电视、广播类广告由广告公司投放,其他广告由公司广宣部自行策划投放,会有什么不一样呢?
这样一来,加之购进材料13%的货物发票和广告安装所使用6%的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发票,每一项业务的税率都是等于或高于广告公司的税率。
取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30/(1+6%)*6%+20/(1+9%)*9%+25/(1+13%)*13%+15/(1+9%)*9%=7.46万元。
通过对以上两种方案的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方案二的进项税额比方案一的进项税额多2.36万元。
当然,你可能会说,直接找广告公司投放会比较省事,没那么麻烦,我们也可以换一种思路,广告制作由广告公司完成,广告投放载体(户外广告墙、公交车等)由于公司去签订租赁合同,然后,广告公司制作完成后在载体上投放,一样也会达到节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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