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时常会有一些广告的投放,甚至一些大的集团公司会成立有自己的广告公司。
那么,对于广告公司的运营,包括税收缴纳,很多财务人员其实并不了解,今天就来跟大家讲一讲广告公司,如何纳税?有何筹划空间?
案例000:广告“设计、策划、制作、发布”,性质决定税费!
案例背景
某汽车集团名下有100家4S店,车展期间,企业委托佳兴广告代理公司代理汽车集团名下所有汽车品牌的广告业务,经双方商议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总共广告费用460万元,其中广告设计费60万元、广告制作费150万元,广告策划费50万元,广告发布费用200万元,增值税按适用税率进行计算,合同签订内容描述,如何描述有利于税收缴纳,双方一直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探讨:
方式一:代理合同约定:“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等”广告业务全部由佳兴公司代理,费用总额460万元;
方式二:代理合同中约定:佳兴公司全权代理“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业务等”,其中费用支付标准为:广告设计费60万元、广告制作费150万元,广告策划费50万元,广告发布费用200万元,增值税按适用税率进行计算。
那么,如何签订合同,有利于实现节税!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3款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3、根据财税〔2016〕25号第三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控税技巧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要实现税收的节税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增值税的缴纳,另一方面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1、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等不属于广告服务的行为,因此,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规定和兼营业务的相关规定:
(1)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发布适用6%增值税税率,广告制作适用13%增值税税率;
(2)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这样一来,两种不同签订方式,对税收的缴纳具有很大的差别:
方式一:佳兴公司应纳增值税:460万元*6%=27.6万元、应缴纳文化建设费:460*(1+6%)*3%=14.63万元(假设不考虑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费用);
方式二:佳兴公司应纳增值税:310万元*6%+150万元*13%=38.1万元、应缴纳文化建设费:200*(1+6%)*3%=6.36万元(假设不考虑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费用);
很显然方式二要优于方式一,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可以抵扣,方式二所签订的合同有两个节税好处:
一是对于佳兴公司而言,可以节约文化建设费用8.27万元;
二是对于汽车集团而言,可以多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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