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费有15%和30%两种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除了所有企业通用的15%的比例外,还有特殊的扣除比例(30%)规定。
三类企业扣除标准提高至30%: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15%:除以上列举的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外,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仍应按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且,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